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试玩- APP下载法规与制度|市国资委出台《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2026-04-21PG电子,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下载
近日,市国资委修订出台《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基金发起设立、投资运营、退出清算等全流程行为,更好地发挥基金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一是锚定产业导向。以服务南平产业发展为核心,助力构建“343X”现代化绿色产业体系。建立外部资本引入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赋能本地产业。
二是优化监管机制。厘清权责边界,市国资委强化监督指导与风险防控,监管企业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强化投资约束,明确基金投资负面清单,规范退出与清算机制,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放活不乱、监管到位。
三是激发运作活力。创新差异化考核机制,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论成效,遵循基金运作规律设置合理损失容忍率。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合规探索创新。择优遴选基金管理机构,提升基金专业化运营水平与市场化运作效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1号)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各级实际控制或管理的子企业(下称监管企业)开展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和出资设立基金、参与投资存续基金管理、基金退出等行为。
第三条基金以服务南平市产业发展为导向,重点投向“五个一”生态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助力构建“343X”现代化绿色产业体系,推动重要产业提质增效与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助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监管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的工作任务安排和企业主责主业,可设立以下类型基金,实行分类运作管理:
(一)产业类基金,是指监管企业立足支持本地产业发展的职能定位,重点通过投资本地成长型项目,或投资并吸引市外优质项目落地南平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第六条鼓励监管企业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主责主业,规范发起设立和参与投资基金。其中,主责主业包含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业务的监管企业,可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基金;其他监管企业原则上不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发起设立基金。
第七条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基金或参与投资基金应当以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不得使用契约制形式。在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前,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基金及参与投资基金,按照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监管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开展基金设立和认缴过程中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二)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专项资金等限制性资金从事基金设立和认缴。
第十条监管企业发起设立基金过程中,应积极探索引入外部投资资金,发挥基金国有资本放大作用。由监管企业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引入南平市本级及县(市、区)国有资金之外的外部投资资金,外部投资资金认缴基金总额达到或超过10%,且实缴基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对实缴到位当年度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激励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开展基金设立过程中,应综合基金发展要求择优确定基金管理机构。
相关基金管理机构需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具备与拟设基金相匹配的投资管理、合规风控及信息披露能力;管理团队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稳定的人员结构与良好的历史业绩,且机构及团队近五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由监管企业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并在基金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观察员,监督基金的投资和运营,做到能派尽派,有效使用派出席位,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30%,专项基金除外。
第十六条基金投资列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不得投向市国资委确定的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并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不得投资网贷平台、融资性贸易、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高风险金融、类金融业务,不得违规借贷。
(四)不得投资期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品。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参与的基金退出,原则上按照“事先约定、市场运作、程序规范、有效监管”进行,在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退出方案,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退出程序,科学评估出资价值,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对基金进行清算。若基金存续期届满需延长存续期,在基金方案约定的延长期内,由监管企业自行决策后执行,若超出基金方案约定的延长期,由监管企业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是基金业务的管理主体,应当将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以及基金重大投资决策等纳入集团“三重一大”范围。明确基金业务的集团分管负责人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跨部门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明确基金“募、投、管、退”和监督审计等关键环节的岗位权责和工作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明确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及成员、派出人员在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加强对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的监督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基金业务的,按规定对相关企业及负责人进行风险提示、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对于在监管企业基金业务管理中违反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运营监测,建立完善基金业务报告机制,以及基金经营活动风险发现、应对及报告机制,于每年6月底前将基金年度运营报告报市国资委。基金运营过程中,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重大损失的,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实控人、主投领域发生变更,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根据政策目标、投资领域、募资难度、投资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等不同情况,对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实行差异化考核,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差异化设置损失容忍率。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及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做到诚信合法、投向合规、管理规范的予以尽职免责,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约定,且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谋取私利,不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授权其他单位管理的所出资企业,可按本办法执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国资委职责由被授权单位履行;或由被授权单位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平市国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2019〕13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