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官方网站- PG电子试玩- APP下载“看门人”成造假帮凶证券审计中介4年10余人获刑
2026-05-30PG电子,PG电子官方网站,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下载
本应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能的证券审计中介沦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帮凶,公检法机关再次祭出刑事追责“大杀器”。
据公安部2026年5月公布的案例及其他公开信息显示,2026年2月,法院认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合伙人范某、胡某刚、颜某胜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大华所广州分所被判构成单位犯罪。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25年1月以来,公检法机关已公开发布4起证券审计中介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被判刑案例,判决时间自2022年12月至2026年2月。其中1家会计所分所被判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6个月不等;2人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相较行政处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刑罚具有更强的威慑效果,有助于消除证券审计机构及从业者“大不了就是罚款停业”的侥幸心理,从源头上破除造假利益链、“犯罪圈”。
专家同时建议,细化“故意”与“重大过失”、“虚假”与“重大失实”的认定标准,避免以“事后诸葛亮”视角苛求审计人员,对已勤勉尽责的情形给予合理容错空间。
据公安部及其主管的《人民公安》杂志日前披露,并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信息,2026年2月,法院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大华所广州分所构成单位犯罪,分别判处范某、胡某刚、颜某胜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
经查明,2017年,为顺利承接上市公司金通灵审计业务,大华所广州分所负责人、执行合伙人范某和分所副所长、合伙人胡某刚,在明知金通灵业务收入无可靠依据、审计项目组与金通灵就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选择隐瞒审计风险,签订《业务约定书》。
在金通灵财务造假的6年间,大华所对其每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过程中,针对部分工程账目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范某、胡某刚向金通灵提议,以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审计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该分所指派的金通灵审计项目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欧某发现风险并拒绝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但很快,欧某就被换掉,“听指挥”的颜某胜接任项目经理。
在此后几年的年度审计过程中,颜某胜在范某、胡某刚的授意和默许下,配合金通灵滥用会计准则,随意变更应收账款计提方式、错误测算重大融资成分,甚至提议转让问题项目,抹除造假痕迹。
实际上,近年来,证券审计从业者因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获刑的案例并不鲜见。
记者综合多方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12月,涉康美药业造假案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珠江所”)项目经理苏某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某璃、杨某蔚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24年2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苏某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4年10月,涉北京文化造假案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5年1月、2月,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科融环境造假案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所”)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王某龙,注册会计师周某华、吴某权等3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6个月不等。
王某龙在明知科融环境2017年审计报告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等问题的情况下,指使周某华、吴某权签字,推动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周某华、吴某权明知存在问题,在没有参与任何审计工作的情况下,依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刑事追责的范围明显在扩大,从签字注册会计师延伸到项目现场负责人、分所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而且会计所本身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称,金通灵案中,大华所广州分所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这在以前是比较少见的。
“大华所广州分所被判构成单位犯罪,这是审计机构被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志性案例。”一位不愿具名的注册会计师也认为,刑事追责正逐步实现涉案对象全覆盖。
“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行追责,同时追责范围持续向个人穿透,是当前司法实践一大特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表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审计机构的“关键少数”已然成为打击重点。
黄江东认为,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主观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趋于统一,即以客观行为认定主观状态。例如,珠江所项目经理苏某升在审计过程中配合拦截客户往来款询证函,收取赠送的虫草等贵重药材,多次让康美药业财务人员报销其私人费用合计6万余元。对此,司法机关将直接倾向于认定其存在主观故意。
此外,黄江东还表示,当前针对中介机构追责的行刑衔接更为紧密,已形成“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组合拳”。
在岳强看来,行刑衔接并不意味着刑事追责只是行政处罚的“升级版”。对于涉嫌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进行独立审查,判断该行为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危害程度有多大、组织分工如何。例如,亚太所案中,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为亚太所、周某华、吴某权;但在法院判决中,受到刑罚的为王某龙、周某华、吴某权。
在量刑上,也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化。岳强表示,主动认罪、退赃退赔、积极配合的,法院会从宽处理,比如苏某升二审期间认罪坦白、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刑期从5年改判为4年。
2026年3月,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部分公司通过多种手段造假,形成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上下游关联企业与中介组织、金融机构互相配合的“犯罪圈”。
上述受访人士都提及,执法、司法机关在严打上市公司造假犯罪的同时,对配合造假的审计机构及从业者进行刑事追责,坚决破除造假利益链、“犯罪圈”,已趋常态化。
实际上,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中介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对证券审计机构及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是加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惩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净化审计市场环境,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表示,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证券审计从业者不仅要专业过硬、客观公正,更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
“长期以来,‘重行政处罚轻刑事追责’使得部分证券审计从业者和会计所心存侥幸,认为‘大不了就是罚款停业’。”上述注册会计师认为,刑事追责相较行政处罚具有更强的威慑力。
“如果审计人员知道,敷衍了事、挂名签字,甚至配合造假,后果可能是坐牢,那他在复核异常函证、核对系统数据时,就不敢轻易放过。”岳强表示。
“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刑事惩处具有极强的威慑效果,能够有效倒逼审计机构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尽职’。”黄江东也认为,刑事追责有助于从源头上破除造假利益链、“犯罪圈”。
“也正是因为刑事追责是法律制裁体系中的‘大杀器’,所以在适用时必须秉持高度的审慎态度。”黄江东建议,一方面需进一步细化“勤勉尽责”的免责边界,避免行业出现“寒蝉效应”;另一方面应坚决避免以“事后诸葛亮”的视角苛求审计人员。
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叔军建议,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免责事由。同时进一步明确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细化入刑门槛,增强追责可操作性。
岳强和上述注册会计师也认为,应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让从业者有更清晰的合规预期。
该注册会计师同时建议,完善对审计项目组内部“不同意见者”的保护制度,建立所内越级报告与外部举报的双重通道,配合激励与隐私保护机制,让坚持原则者有底气、有出路,以避免出现上述大华所“不听话”注册会计师被撤换的情形。
而大华所案例也暴露了总分所管理漏洞。上述注册会计师认为,应明确总所对分所执业质量的连带监督责任,在质量管理框架中纳入刑事风险防控,避免分所“独立王国”式的运营模式。
此外,陈叔军还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监管部门支持下,推动会计所审计合规建设,形成在资本市场信用良好的会计所能承揽到业务的机制,从内部治理上杜绝重大审计失败。


